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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广东省社会政策研究会信息中心

——社会政策的蒂特马斯立场辨析

  中国正迎来社会政策时代(王思斌,2004),经济与社会的协调性已经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政策学作为一门跨学科的领域,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正在中国形成,并期望在实践中实现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互并立、相互协调(景天魁,2010)。在积极倡导走向包容性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当下中国,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政策?如何考量它的理论定位和现实取向?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政策应当发挥怎样的功能和作用?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回答和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
  理查德·蒂特马斯(Richard M. Titmuss)是社会政策的理论奠基人,他对社会政策领域的开拓,以及对社会政策独到的理解和引领,至今仍极大地影响着社会政策的发展。
  1907年10月16日,蒂特马斯出生于英格兰南部的贝德福德郡斯多匹史利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是这个家庭的次子,从小生活在乡村中。
  1926年,他获得了郡立火灾保险公司的一份工作。他通过自学统计学,在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统计精算。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16年(1926-1942年)。在工作中,他精于业务,32岁时,就被提拨到稽查员的位置(Kincaid,1999:199)。
  1942年,蒂特马斯辞去郡立火灾保险公司的稽查工作。由于他的《贫穷与人口》一书,及其相关的研究成果,蒂特马斯被邀请进入内阁办公室工作,负责撰写战时的国民历史,同时研究有关健康部门的工作。1949年,他兼任医疗研究委员会的社会医疗组副主任,也兼任伯明翰市的社会行政主任。他在这个时期撰写的文章于1950年集结成册,即《社会政策的问题》(Problems of Social Policy),该书一推出便被推崇为一部巨著,使蒂特马斯在1950年直接受聘于伦敦经济学院,成为英国首位社会行政学教授,蒂特马斯此后在伦敦经济学院度过了他的一生。
  如今,蒂特马斯已成为社会政策的代名词,成为社会政策的一面大旗。在蒂特马斯去世后不久,蒂特马斯的个人影响通过他的同事和学生得以传播。
  蒂特马斯一生关注和研究的议题非常广泛,从早期对于贫穷、人口的研究,到后来对社会行政和福利服务的研究,以及对社会福利道德伦理方面的研究等,他在所涉及的领域都取得了独创的成果。
  从蒂特马斯的主要著作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始终关注现实的社会政策议题。他用两种方式将社会政策的发展塑造为一个学术主题。首先,他拓宽了社会政策的范围。他改变了将当时所有社会行政的课程几乎全部集中在法定社会服务的起源和管理上的做法,也改变了仅仅是那些想在这些服务领域工作的人才会选修这类课程的现象。蒂特马斯前所未有地使社会政策自身成为一个主题。其次,蒂特马斯重新定义了社会政策的目标和焦点,最有创见的是他在不断变化的论题中逐步进入到社会道德选择问题,力图寻找何种因素形塑了政策目标的价值。
  蒂特马斯的社会政策思想深受理查德·托尼(Richard Tawney)思想的影响。托尼基于基督教有关圣爱或爱的观念,提出“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实现社会成员间“平等的伙伴”,后者一般被认为是托尼思想的关键概念。
  托尼不仅把“人不应当被视为工具,而应当被视为目的”(Tawney,1931:118)看作人的价值的基本准则,而且坚决主张人的价值平等与“正义平等”的统一。托尼认为,人虽然天赋各异,但道德价值平等。“一方面,可以断言,就总体来看,人的自然禀赋在特性与才智上都是近似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肯定地说,就个体而言,人们在资质和才干方面又存在着差异,但作为人来说,他们又是平等的,因而要受到重视和尊敬”(Tawney,1931:46-47)。也就是说,承认人的天赋差异,遵从人的平等原则,乃是人类义务的基础。
  从总体来看,蒂特马斯的社会政策是从利他主义立场出发的,他的基本命题是:一个更加公平和整合的社会的建立,有助于培养公民间的相互责任感,帮助他们实现其道德潜能。福利的任务在于重新分配资源和机会,由此提供一个鼓励和表达利他主义的机制(Deacon,2002:1)。
  蒂特马斯的社会政策思想和立场由于其独特性和鲜明性,加上后来极大的影响力,被称为蒂特马斯范式(Titmuss paradigm),其中心论点是:在广义的理解上,福利具备同时实现两个目的的独特潜能。第一,它能够再分配资源,并因此减少不平等;第二,它能够通过过程和制度实现这种再分配,而这样的过程和制度本身能够促进社会整合并鼓励伙伴关系。
  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政策的一个极为显著的特点是:从不讳言自已的“价值立场”。蒂特马斯认为,“最低限度,我们有责任清楚地说明自已的价值;当我们讨论像社会政策一类科目的时候,我们更有这么做的特别义务;相当清楚的是,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Titmuss,1974:27)。由此,蒂特马斯将社会政策看作是“有关矛盾的政治目的和目标的选择,以及它们的厘定过程”(Titmuss,1974:49)。
  蒂特马斯归纳了各类关于社会政策的定义,认为它们有三个主要目标(当然还有价值判断):第一,其宗旨皆为行善——政策指向为市民提供福利;第二,兼有经济及非经济的目标,例如:最低工资、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等;第三,涉及某些进步的资源再分配手续,劫富济贫(Titmuss,1974:29)。总而言之,社会政策被视作是行善的、再分配的,以及关切经济与非经济的目标(Titmuss,1974:30)。
  蒂特马斯认为,工业社会需要国家福利制度来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因为工业化社会和社会变迁带来纷繁复杂和无处不在的“负福利”与“社会成本”问题。如果国家不予干预的话,弱势群体将受到不公正待遇,自由市场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程度,进而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国家干预和国家福利提供是对发达工业社会经济与社会变迁过程的适应和积极回应(Titmuss,1974:61-62)。在蒂特马斯心目中,社会政策不仅功能是积极性的,而且在性质上与经济政策有根本区别。社会政策关注利他主义的单向转移和社会整合(Wilding,1995:150)。政府不仅应该提供国家福利,而且应该提供普遍性而非残补性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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